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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12-30 13:4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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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29日,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修订〈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桂防规〔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使相关单位全面了解掌握,现就《通知》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防规〔2020〕1号)自2020年1月15日施行至今已将近三年,期间国家、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便捷高效政务环境、公平审慎监管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助企纾困等政策文件,对打造更优营商环境提出了新要求。同时,在桂防规〔2020〕1号文执行过程中碰到许多新问题新情况,特别是关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范围的理解应用,与国家人防办有关政策解释不相符。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于2022年9月27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政策的通知》(桂防通〔2022〕145号),对工业项目相关政策重新进行了界定。为使桂防规〔2020〕1号文更加适应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文,对桂防规〔2020〕1号文进行了局部修订。

    二、《通知》起草主要依据

    《通知》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人防办、自治区政府相关政策文件中有关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方面的内容。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工业项目的范围进行了调整,不再审核工业项目的用地性质、类型等内容,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相应代码06-46界定为工业生产企业。生产厂房和与其产品生产有直接关系的设施主要包括:生产车间,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等设备用房,产品检验用房,生产监控用房,与生产有直接关系的更衣淋浴室、仓库等。食堂、宿舍、企业孵化器、产品研发、办公会议用房等建筑不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属于民用建筑。

    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将原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材料的相关规定全部删除。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各级审批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中的具体要求为准。

    三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纳入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将人防审批提前到土地出让环节,此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通知》对此做了原则规定,鼓励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有关条款先行先试,探索优化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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