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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区人防主管部门“一把手” 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12-23 18:3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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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南宁局集团公司)、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机关各处、直属单位:

    《加强全区人防主管部门“一把手”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18日


    加强全区人防主管部门“一把手”

    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促进全区人防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推动“一把手”认真履职、依法行政,积极推动全区人防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把手”监督,是指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一把手”对下一级人防主管部门“一把手”进行监督,适用于全区人防系统。

    第二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执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重点监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军事部门对人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上级领导批示精神;人防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情况。重点监督通过打招呼、暗示、授意等方式插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人防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等,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结建防空地下室未批先建或批而不建;落实人防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规定情况等。

    第六条  人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重点监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情况等。

    第七条  人防法规制度落实情况。重点监督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情况;出台的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精神相悖;行政执法工作中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等。

    第八条  廉洁从政情况。重点监督收受企业、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贵重物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接受企业、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各类宴请、娱乐活动、旅游观光;插手、干预人防从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情况等。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  组织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检查。对在建或已建的人防工程,特别是单建式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过程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下一级“一把手”在工程的决策、用地报建、招投标等工作依法履职情况。

    第十条  组织开展人防财务检查。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开展财务内部审计,重点检查下一级“一把手”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依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人防工程特别是防空地下室项目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下一级“一把手”是否按规定要求开展项目审批、工程监管等。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信访核查。开通信访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信箱,根据对下一级“一把手”信访举报意见的内容、性质,及时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派驻机构进行核实、处置。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日常检查或信访发现了解到的涉及下一级“一把手”重大问题线索,上一级“一把手”应该指派工作组,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述职述廉。下一级“一把手”每年向上一级“一把手”述职述廉不少于1次,述职述廉内容须包含本办法第九条至十三条监督检查情况及对下一级“一把手”的监督情况。

    第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党组定期、不定期研究“一把手”监督工作,及时听取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加强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监督的沟通,建立和完善综合监督体系。

    第四章  监督的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监督发现下一级“一把手”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上一级“一把手”应及时对下一级“一把手”进行函询、约谈,明确指出需要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

    第十八条  监督发现下一级“一把手”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严重渎职或失职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上一级“一把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建议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对下一级“一把手”进行岗位调整或免职。

    第十九条  监督发现下一级“一把手”有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上一级“一把手”应将有关材料和线索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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